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矿井安全监控日报内容齐全,矿长和总工程师逐日签字审批,问题和故障实现闭合处理。

  第二十条 确保系统断电、闭锁可靠。当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一)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确保监控系统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

  (二)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

  (三)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四)被控设备的安装、拆除等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机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 确保应急反应及时。矿井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一)及时分析监控系统所反映的瓦斯涌出规律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二)建立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实行井下24小时值班,6小时处理故障。

  (三)瓦斯检查员做到班中校对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监测工落实10天校验制度。禁止井下联网在线修理各类故障传感器。

  (四)通风调度与监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严禁自行处理,做到记录完整、真实。

  第二十二条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包括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不全的,各类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二)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包括系统断电、闭锁功能失常的,系统故障率高、传感器误差大、维护工作严重滞后的等。

第五章 管理到位

  第二十三条 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第二十四条 完善责任体系。

  (一)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

  (二)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特别是瓦斯治理工作中应负的职责。

  (三)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五条 健全管理机构。

  (一)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

  (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