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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三)经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机关制定公示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二),由省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印制并下发各地使用。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资料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要执行审核制度。必须对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方可予以代开。
  对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后再予以代开。相关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审核权限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第七条  税款征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收取发票工本费。除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收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
  第八条  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综合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机关按统一规格刻制。
  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第九条  复核监控。税务机关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必须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定和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有关资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控管理。频繁代开的次数和累计开票金额的具体标准,以及监控管理措施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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