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章第七条‘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的规定”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2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