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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主要目标:
  用1~2年时间,制定城市景观照明用电总体规划,电力部门对目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控制开关进行改造,使目前长沙城市景观照明控制管理分散、执行难的现状得到根本改观,实现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管理,特别是用电高峰期或用电紧张时期,达到城市景观照明“用得上,控得住,关得了”的效果,由此建立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的长效机制。
  三、需节电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
  下列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属需规范的节电景观照明设施:
  (一)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
  (二)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景观照明设施;
  (三)高架道路、广场、公园、各类桥梁涵洞、各类公共用地景观照明设施;
  (四)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场所景观照明设施;
  (五)户外商业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及大幅商业牌匾景观照明设施;
  (六)市和各区、县(市)政府认为属景观照明的设施。
  四、明确职责,切实抓好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能源管理部门是全市景观照明管理节电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节电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规划、城管、电力、园林、公用事业、房产等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市能源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内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全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
  (四)各场所或设施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场所或设施景观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五、景观照明设施节电工作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市)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县城所在镇将景观照明设施详细情况造册登记(见附表),每年5月和10月底前要将异动情况一并上报到各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市能源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统一管理。
  (二)要按照照明节能设计标准,开关做到集中专控管理。各单位要对开关控制做到定人、定时、定位,严格遵守调度纪律。
  (三)市路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J12-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结合我市路灯照明管理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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