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申购资料,参考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结合当地排污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数据,核定试点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
4. 市、县(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试点单位排污指标的申报、申购及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5. 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向辖区内的试点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征收管理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收费。
6. 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各地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根据核定的排污量申购排污指标,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7. 省环保厅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将采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数据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核定,在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察中发现超标排污的,按实际超标浓度和超标时间核算增加的排污量。
8.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试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月排放量,并将核定结果报送省环保厅。
(三)总结阶段(2011年1月-3月)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厅汇总各市工作总结,整理试点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编写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并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申请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程,积极鼓励排污单位参加试点,将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间为2009年至2010年,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按两年的排污总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费用。为鼓励企业参加试点,并考虑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对现有已建排污单位减半征收。
(二)对于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试点排污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污指标(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浓度计算并申报),在申购指标及核定排污量时,必须由其污水处理厂出具该单位相关的排污证明材料。
(三)从本方案细则实施之日起,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十一五”期间,按收费标准一次性征收有偿使用费。老企业进行改、扩建项目时,指标可在本单位的减排量中进行平衡,不足部分通过交易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