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范围:太湖流域内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试点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
(二)在建立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利用市场配置功能,开展排污权交易,逐步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建成太湖流域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0月)
1.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牵头,成员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试点地区省辖市环保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成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技术组,由南京大学、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参加,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建立技术方法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市、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 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保证。
3. 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所收资金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4.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
(二)实施阶段(2008年11月-2010年12月)
1.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省环保部门对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2. 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指标分配及申购办法,由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下发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报、申购通知和申请表,明确申报、申购的时限。排污单位申购指标量依据《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以及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核定,同时参考2007年的实际排污量,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