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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

  2.本表仅适用于市安监站监督的工程项目。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一、登记内容

  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已编制完成。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备案表A》,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备案表C》,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备案表D》(原件1份);

  (二)计划立项文件(监理招标项目提交前期计划批文,施工招标项目提交新开工或续建计划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

  (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招标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招标的根据拟发包的工程提交以下文件之一:

  (1)基础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交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无法提交规划部门核准文件的,提交不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的书面承诺,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本次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各1份);

  (3)其他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注:若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招标可在已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房地产证》、监理招标可在已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复印件各1份)的情况下提交《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原件1份),承诺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前补齐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1.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招标机构成员中不少于3人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中不少于1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近5年内已自行组织完成招标的同类工程项目证明材料,累计工程造价不少于5000万元。

  (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提交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1份);

  (七)拟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以下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一:

  1.因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集体资金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招标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原件1份);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因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3.因属于经市政府依法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而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八)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交原件核验;同一项目已向本机关提交过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施工公开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备案表A》;

  (二)施工邀请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

  (三)监理公开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备案表C》;

  (四)监理邀请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备案表D》。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传报建数据信息,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和备案表,在备案表上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备齐各项申请材料;

  (二)网上报建后5日内(逾期则数据被自动清除),携回执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回执、备案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1.提交材料符合规定,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2.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三)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将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和交易大厅信息屏上发布。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招投标程序完成之日止。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一、登记内容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已完成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二)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经批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了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已备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招标文件(包括单独成册的投标文件否决条款、补充条款、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部分):

  1.拟通过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程,提交电子招标文件1份、书面招标文件2份;

  2.无须提交电子招标文件的,提交书面招标文件3份。

  (二)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上述示范文本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文件备案申请;

  (二)业务办理人员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1.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发放《准予备案通知书》及加盖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专用章的招标文件1份;

  2.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不予备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招投标程序完成之日止。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一、登记内容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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