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审核、登记、轮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家庭资产等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等住房情况有效证件;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最低收入、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收入以及优抚证明;
(六)原住房拆迁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有重度残疾成员的家庭,提供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二)有患大病成员的家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书面声明,同意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向工商、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及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拒绝调查家庭资产情况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家庭申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初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