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成员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家庭总资产净值 |
1人 | 2616元及以下 | 10㎡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下 |
2人 | 5232元及以下 | 10㎡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下 |
3人 | 7848元及以下 | 10㎡及以下 | 8万元及以下 |
4人 | 10464元及以下 | 10㎡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下 |
5人及以上 | 13080元及以下 | 10㎡及以下 | 12万元及以下 |
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成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
申请家庭必须有1人取得本地户籍3年以上,并在本地生活居住。
一人家庭其本人应当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
第八条 家庭住房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使用面积乘以1.538换算为建筑面积计算;拥有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