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局《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住保〔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状况等符合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价格、金融管理、税务、统计、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2008年底前,市区和各县(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货币配租补贴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