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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收费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收费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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