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号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02号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03号 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
二、设定依据
国家计生委《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人字〔1989〕6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我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
(二)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
(三)在两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一条。
说明:
1.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
2.原在其他部门主要从事计生工作,后调入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所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计生专业工龄合并计算。
3.从计生部门调离后又回到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计生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