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出租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决定对《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增加“结合本市实际”的字样。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市政府对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区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环保、税务、工商、人口计生、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依法实施管理”。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组织街道出租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和其他条款中的“计划生育部门”均修改为“人口计生部门”。
六、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与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签订”;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原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包括经业主同意转租、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七、第七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