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市政府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撤销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08个(详见附表1)。撤销的原则:一是省政府撤销的,市政府比照予以撤销;二是属于阶段性工作,工作已经完成的,其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市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
二、保留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89个(详见附表2)。保留机构包括参照省政府设置的相应机构、省政府要求成立的机构、市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省政府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审核把关,由市政府办按程序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