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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农电系统电能计量器具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农电系统电能计量器具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8]110号)


沈阳市农电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农村地区电能计量器具统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授权我市八个县(市)、区农电局的电能计量所为电能计量器具的法定检定机构,同时考虑到各县(市)、区农电局在农村地区电能计量器具的实际销售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八个县(市)、区农电局暂按我局2003年批复给沈阳供电公司计量所的电能计量器具作价办法制定电能计量器具销售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销售价格=进货价格+检定费+(进货价格×利润率)+(进货价格×直接费率)+(进货价格×间接费率)+税金
  其中:
  1、进货价格以供货厂家开具的含税发票为准;
  2、利润率按5%计算;
  3、检定费按辽价发[2003]96号文件执行;
  4、直接费率按4.5%计算(包括差旅费、搬运费、仓储费等);
  5、间接费率按4%计算(包括工资及附加、办公及管理费、财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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