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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

  为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5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流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向我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法人企业,并领取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法人企业,应在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要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资质证书以及原企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部门开具的跨区经营介绍信办理资质跨区经营手续。
  (四)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资质证书、跨区经营介绍信,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建设局备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
  (五)省内、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原规定办理。
  (六)市建设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传递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见附件3)。
  (七)市工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附表内容,在当地政府信息网上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办理信息(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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