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待遇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浴血奋战,为新中国建立做出了卓越贡献;为切实解决我省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有关问题,2007年9月20日省政府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制定了解决我省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有关问题的政策性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专题会议指示要求,确保社会稳定,经过深入调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发放生活医疗补助金
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鉴于我市离休干部最高月工资4300元、最低2100元、平均2300元的标准;我市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最高月工资1600元、最低1400元、平均1500元的标准;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从2008年1月起生活医疗补助金月标准为500元,并且每年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增加。
二、资金来源及发放渠道
(一)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金,由其所在企业承担并负责发放。
(二)对关、停、并、转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金,由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省直企业按当地的补助规定统一执行,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解决;企业或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经审定后,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中直企业可参照当地的补助标准执行,资金由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解决。
三、为使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位,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贡献卓著,且他们现在年龄已高,数量不多。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对于履行执政为民宗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单位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好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政策。
(二)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共同担负起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待遇问题的责任,把给予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医疗补助作为一项特殊的救助措施,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把省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