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推进矿井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煤矿标准化验收时间、整改资金投入、监管领导力量的配置乃至今后煤矿的生产、经营等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方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煤矿标准化验收实施方案,各区、各部门、各验收机构的安监人员要明确责任分工,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的验收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
  (三)各区政府要确保所属煤矿的启封工作有序安全进行,控制启封煤矿数量,先启封那些安全有保证,生产效益好的煤矿。煤矿启封绞车、入井整改隐患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救护队逐矿入井探查排放瓦斯,各区煤监局入井检查,确认井下无任何险情的情况下,煤矿作业人员方准入井。
  2.要按验收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报区级监管部门审批,市煤炭工业局审查备案。
  3.入井从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4.区煤监局向煤矿派驻驻矿专盯员现场监管。
  5.煤矿入井整改前,各区煤监局要组织监管人员对煤矿井上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6.未经救护队入井探查排放瓦斯、整改方案未经区级监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区级监管人员未入井全面检查的煤矿,严禁启封绞车从事隐患整改工作。
  (四)强化煤矿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1.经救护队入警探查和区煤监局绞车启封前的入井检查,存在火、瓦斯、巷道失修严重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先行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报区级审批,将隐患治理完毕,再对照整改验收方案施工其他隐患整改工程。
  2.驻矿督查组及区煤监局要加强煤矿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24小时盯守绞车,只允许煤矿运送、提升整改隐患必备的物资材料及货物,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3.各矿整改时,首先封闭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再严格按整改方案及措施认真整改,严禁从事与隐患整改无关的工作,甚至发生擅自生产的行为。擅自违法生产的,列入关闭矿井。
  4.煤矿整改期间,对不负责任的监管人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分。
  (五)强化达标矿井的监管
  1.各级监管部门对达标矿井要严格监管,严禁超工作面、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发现超能力组织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控制下井人数,6万吨以下矿井,井下作业不得超过29人;7万吨矿井,不得超过37人;8万吨矿井,不得超过45人;9万吨矿井,不得超过50人;9万吨以上矿井,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建立不良违法、违规生产档案,情节严重的列为关闭矿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