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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推进矿井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一)2008年末,所有煤矿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黑煤管生产发〔2007〕122号)要求,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否则,列为关闭矿井。
  (二)2009年末,地方煤矿70%的矿井达二级以上标准。
  (三)2010年末,地方煤矿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其中50%的矿井达一级标准。
  四、验收标准
  除按照《黑龙江省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复产开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14号)规定的187条具体标准和基本条件之外,结合2008年10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地方煤矿还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安全条件,经过两级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一)省政府专题会议规定的十个基本条件。
  (二)省政府规定十个不准开工生产煤矿的要求。
  (三)省政府规定关闭的六类矿井。
  (四)我市补充规定的“十二个不准”开工生产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验收办法和程序
  (一)实行企业申报,市、区分级验收。
  (二)煤矿须向所在区政府提报验收申请,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初验。各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煤矿标准化验收工作,必须深入煤矿亲自组织验收,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经区主管领导、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驻区督查组长签字后,方可报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复验。
  (三)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区申请后,组织煤矿验收工作专家组,深入煤矿井下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煤矿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煤矿整改后,市矿井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再次组织严格验收。对各区降低标准通过验收的煤矿要再次责令认真整改,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办,合格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列入关闭。在一个区发现一处擅自降低标准通过验收的煤矿,追究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参与验收人员的责任,同时,停止该区煤矿标准化验收工作,重新组织学习标准,继续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验收。
  (四)所有环节必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把验收关。验收合格的须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达开工通知书,煤矿企业方可开工生产;未取得开工通知书的煤矿一律不得开工生产;擅自开工生产的,列入关闭矿井。
  (五)市公安部门依据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方可为煤矿提供火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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