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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公文网上办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公文网上办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综〔2008〕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建设,优化公文办理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通过全省电子政务网开展电子公文网上办理试运行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公文网上办理试运行期间,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非涉密公文采用双轨制办法报送,即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必须利用省电子政务外网报送电子公文,只报送纸质公文不报送电子公文的将不予受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秘密公文以及各地、各单位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秘密公文,仍以纸质文件方式通过原渠道传递。
  二、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报送的非涉密电子公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报送给省政府的请示或报告两个文种的正式公文,必须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另一类是省直各单位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代拟稿,可直接通过“省政府联合办公平台”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二处或三处。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非涉密电子公文也分两类:一类是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政府令、会议通知、明传电报、内部情况通报和会议纪要这5个文种的非涉密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下发;另一类是分拨给相关单位承办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二处、三处通过“省政府联合办公平台”下发。
  三、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电子公文网上办理试运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政务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责成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通过省电子政务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地、各单位要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鉴于部分公文时限性较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要责成专人至少每小时上网查收一次;在非工作时间,省政府办公厅将利用省电子政务网短信息平台,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各地、各单位上网查收。各地、各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或其手机号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姜岚、孙琦,联系电话:0451-82637652、8264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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