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鹤政发〔2008〕27号 2008年11月3日)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各供热单位:
根据目前煤炭市场价格的增长变化情况,为了确保今冬正常供暖,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人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鹤岗市煤热价格机制听证会论证通过,市政府决定供热价格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具体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全市居民和单位供暖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在原有供热价格基础上,增加热价附加费。
二、热价附加费标准
(一)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在上年供热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加3元热价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