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筹集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乡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实施。同时对本辖区内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负责本辖区内乡级公路日常养护的招标、投标及承包合同的签订。
(四)负责本辖区乡级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及上报工作。
(六)组织引导村委会利用“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七)所有养护工作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手册》规定。
(八)做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发展和规划工作。
(九)对本辖区乡级公路安全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警告警示牌、安全标志牌设立工作。
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能如下:
(一)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服务。
(二)指导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招投标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检查、考核。
(四)负责公路养护工作委托养护合同的指导、服务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政府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督办。
(六)负责市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村内所有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二)负责组织村民利用“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补贴资金。
(三)负责本行政村内村级公路养护合同的签订及招标、投标工作。
(四)对本行政村内村级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村内村级公路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及上报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所有养护工作应当符合《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手册》规定。
(八)负责做好本行政村内村级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来源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贴,多元筹资”的原则,由省级补贴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和地方各级政府补贴资金、社会捐资构成。按照“先养护、再建设”原则,必须首先保证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然后再考虑公路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精神,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