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鸡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建立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市管理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市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
第四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章 管理养护责任
第六条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其具体管理养护责任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
(三)负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自然灾害预防及抢修工作。
(五)做好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发展和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