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鸡政发〔2008〕5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造林绿化工作进程,切实推进全市“五年造林绿化规划”的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二、造林绿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属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城镇、村屯、道路、河流、水渠、农田防护等造林、绿化各项规划任务。
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市水务、交通、城建等其他绿化责任单位应当按“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积极营造用材林、防护林,做好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乡镇政府做好乡村集体荒山造林、退耕还林、村屯绿化工作。
四、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获得林地使用权,参与造林绿化。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均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农户不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另行处置。
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定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划拨给集体使用的国有林地应当不断完善承包合同,杜绝毁林开荒、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发生。
五、对坡度超过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开垦尚未还林的林地,2012年前应当全部退耕还林;对于1998年以后开垦的林地尚未还林, 2015年前应当退耕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