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