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通知
(鸡政发〔2008〕4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要通过政策支持增收,加大惠农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文件精神,确保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要求,“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村级各种办班培训、出资的会议,要遵循谁主张、谁出资原则。县(市)、区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认真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做到管辖地区不发生涉农非法收费项目,对发生涉农非法收费责任人及其领导要追究责任。
二、根据黑价联字〔2005〕97号文件精神,在农村取消和暂停的涉农收费项目调整如下:
(一)在农村取消涉农收费项目:
1.水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2.内河航道护养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3.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
4.国内植物检疫费。
5.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6.卫生发展调节基金。
7.土地管理费。
8.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
9.农机驾驶员审验费。
10.农机管理费。
11.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12.机动车管理费。
13.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暂停涉农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