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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3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现将我市城考工作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将我市“十一五”城考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见附件1),明确有关城考责任单位的责任及所负责的指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定期召开城考调度会和现场会,由责任部门汇报进展情况,强化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客观分析本部门所负责的城考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差距,科学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好我市城考工作。

  二、加强培训,建立制度

  负责城考工作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城考考核指标及运转程序,加强对城考指标体系的学习,加强城考工作培训,并及时上报城考考核指标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各数据上报单位要加强城考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数据必须经监测、统计取得,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城考数据准确、完整、可靠。

  三、严格考核,按时上报

  市政府将城考工作及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有关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每年实行考核。对于没有按要求完成城考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并制定改进措施。城考工作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本年度城考数据报表(见附件2)、工作汇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材料于次年3月10日前函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并对城考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计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审查后统一上报。

  附件1.沧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略)

  附件2.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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