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厂区周围无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屠宰、急宰、晾肉等生产设备和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且平面布局、建筑材料、内部设计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划分明确的责任制;
六、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和条件;
七、污水、污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八、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一级定点厂评定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能力(按7小时计算)2000头以上,实际班产日均6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设计分割能力,班产5吨以上;
(四)待宰间1600㎡以上(不包括赶猪通道),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离间不少于2间,各在20㎡以上;
(六)待宰冲淋间60㎡以上,至少设两个以上隔间;
(七)急宰间20㎡以上;
(八)屠宰间2000㎡以上;
(九)分割间650㎡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产。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配备专用生猪喷淋冲洗设备,待宰猪体无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