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缩定点厂阶段(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县(市、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对过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逐一进行梳理审核,严格标准,凡达不到最低级标准要求的,一律予以撤销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资格。压缩的定点屠宰厂由各县(市)、渤海新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同时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出具撤销定点屠宰资格决定,并将证、章、牌交回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
2、重新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20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保留下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逐一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给予半个月的整改期限,通过整改仍达不到最低标准要求的定点厂不再保留。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缩定点厂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工作难度较大,市县两级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本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的压缩和规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2、明确责任分工。要建立压缩定点厂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按量完成压缩任务。
3、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全市压缩定点厂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要随时将压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各县(市)及渤海新区压缩定点厂数量表(略)
沧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评定标准
为全面提高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的屠宰水平和生猪产品质量,建立定点厂的信誉保证体系,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定点厂布局,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办法》及《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