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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意见


  (二)地税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费款足额入库。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已责令限期缴纳后,但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做为工商年检的内容,对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扩面的调查摸底工作。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核拨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保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和基数核定、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开展扩面核基工作的经费开支,切实落实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

  (五)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代表要予以曝光,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

  (六)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特别是对未参保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审计部门要将审计情况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审计结果向政府报告。

  (七)外事部门在办理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境手续时,要查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保缴费证明,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负责人的因私出境手续暂不批办。

  (八)建设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为农民工参保,凡未参保缴费的,不予办理建筑施工手续。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参保。

  (十)国资管理部门要在参保单位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中,按照法律法规核查该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要按《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作为必要内容。参保企业要将参保缴费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每名职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欠缴时间、欠缴金额等。凡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优评先;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各种荣誉和奖励,不得被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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