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意见
(沧政字〔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是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省级统筹的关键步骤,也是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深化和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对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的督办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扩面征缴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奖惩措施,调动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性。
二、细化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为促进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按期完成省下达我市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必须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在扩面征缴工作中的职责,尽快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国资部门、广电部门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信息沟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力度,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参保意识,依法约束各类企业的参保行为,将应保未参保人员尽快纳入参保范围。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定期组织对企业的评级,对经稽核连续两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授予“社会保险诚信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