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按照规定安装脱硫设备,脱硫效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达到正常发电、供热时间的95%以上,脱硫设施主要数据储存必须达到1年以上并逐月按时上报市环保部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加快重点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与联网。2008年10月底前,29家省环保重点企业的80%以上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11月底前,全部实现自动监控并联网,稳定达标排放率确保达到9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组织领导
这次集中行动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上下结合,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集中行动期间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集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集中行动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导检查。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第一线,具体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开展集中行动负总责,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指挥协调机构,加强日常协调督导工作;配合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协调联动,全面完成集中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失职人员。集中行动结束后,如再发生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重大恶性事故,或节能减排工作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将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