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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督导各县(市、区)制定辖区内具体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对各县(市、区)列入今年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拆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未能按期淘汰的,从2008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供电供水,并对企业所在县市通报批评。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5.加快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推进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河北鑫泉焦化有限公司、泊头华美铸造有限公司、青县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督导其加大资金支持项目工程的实施力度,要求其年内形成节能能力;做好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2MW节能综合利用发电等25项资源节约工程项目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工促局负责。

  (四)污染减排

  主要目标:

  2008年,我市主要水污染物COD要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1.8%,控制在4.48万吨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5.80%,控制在3.98万吨以下。省“双三十”重点县沧县主要水污染物COD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1.8%,控制在1323吨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7.56%,控制在1479吨以下。肃宁县主要水污染物COD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0.2%,控制在898吨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640吨以下。

  主要任务:

  1.减排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COD及SO2减排任务必须以责任书形式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要设立了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专职人员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要建立健全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并按要求正常运行。要规范编制年度减排计划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按时上报。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督导调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减排工作会议并有调度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建立污染减排台帐、污染减排监察系数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加快《“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28个水污染工程治理项目和1个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其中,尚未开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泊头市双狮赵污水处理厂、任丘市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青县县城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程、东光县城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肃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吴桥县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工;黄骅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河间市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程、沧县污水处理工程和东光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工;沧州市运西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程、海兴县城污水处理工程、沧州市渤海新区污水处理厂、肃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献县污水处理工程和南皮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工并争取提前完成。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要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COD:50毫克/升),已建成但出水不能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改造,限期达标。南皮县烟气治理项目(大气治理)和除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程项目要案责任书要求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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