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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6.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质量安全大检查。以大型企业、高危品种为重点,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落实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和质量责任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特别是第三类和有源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市邮政局配合。

  (三)节能降耗

  节能目标:

  1.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达到全年必保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高于全年计划目标;2008年10月底前,市节能重点企业节能量完成10万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列省“双三十”、“双百”的8家企业节能量要完成年度计划的80%以上。

  2.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水泥、造纸、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3.年内按规定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4.200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落实到位。

  主要任务:

  1.强化各县(市、区)、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按照今年9月全市督导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进行逐一协调调度,督导其于2008年10月底前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并依据各县(市、区)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年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进行预考核。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

  2.加强对高耗能行业的监管。督导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高耗能行业中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进行摸底排队,按照节能目标完成预考核结果,对完成任务难度较大或达不到计划进度目标的,责令其关停部分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对应关停未实行关停的企业,在煤炭、电力、资金等要素供应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统计局、工促局负责。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认真总结本地本部门执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审批情况,重点是2008年8月25日以来高耗能项目限(禁)批规定执行情况;年内按规定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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