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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照此标准搞好专项整治,并及时发放到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小麦粉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小麦粉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小麦粉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及省、市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生产单位资质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质监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只能以物易物或直接面向家庭销售,不得进入流通领域或供应面食加工单位。

  二、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筛选设备;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 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1、高温电炉(马福炉);2、粉筛;3、干燥箱;4、分析天平(0.1mg);5、天平(0.1g);6、粉质仪(适用于专用小麦粉)。

  三、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原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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