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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加快优秀少数民族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的抢救工作。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活化石,是活着的历史,是一笔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传承人故去,所掌握的口传古籍也将随之消失。要按照“救人、救书、救学科”的原则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及时搞好“救人”工作。一方面,要组织一定的人力尽快搜集、整理民间艺人的口传资料,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少数民族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整理出版一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另一方面,对那些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及时全部记录整理,长期在民间传诵的民族古籍,要有意识培育口传古籍的继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让具有悠久历史的口传古籍能世代流传下去,切实推进民间古籍的保护和利用。

  (六)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化资源库。利用现代化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七)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在国家和省古籍保护中心指导下,在市图书馆建立全市“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以此为平台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数字化。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文物局组成的沧州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同时在市图书馆设立全市古籍保护中心,在国家、省古籍保护中心的指导下,加强与全市各古籍收藏单位的联系,切实做好牵头、发动、组织、汇总、学术研究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完善古籍保护制度,为全市范围的古籍保护、修复、研究等方面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实施并深入推进本县(市、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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