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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要针对其特点和现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协调统一,有效开展规划、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全市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三、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统一部署,开展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1.沧州市文化局要统筹安排好全市的古籍普查工作,用3到5年时间,对全市古籍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室)、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

  2.以全市古籍普查为契机,组织人力、物力,对少数民族古籍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清点、编目、整理、翻译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做好对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和口头传承的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保护。

  3.在市古籍保护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文化局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图书馆负责当地古籍(包括少数民族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未建图书馆的县(市、区)可由当地文保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市、县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沧州市古籍综合信息库,形成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少数民族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沧州市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在编制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少数民族古籍联合目录的基础上,建立《沧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积极申报《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并积极为《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编纂、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的建立提供基础资料。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古籍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新建公共图书馆要建设高标准的古籍书库和查阅室,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在申报全国、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命名沧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已命名的全国、全省和沧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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