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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沧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抢救和保护我市的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文字〔2008〕23号)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文化厅转发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宗字〔2008〕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具有丰实的内涵。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市各类古籍的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大量珍贵古籍流失。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加快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和整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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