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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参与,组织编制全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包括建设用地区块和耕地开垦区块)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利用布局范围及时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全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重点区块所在县(市、区),还需单独编制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衔接,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块,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要共同努力,统筹解决相应县(市、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调整、修编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鼓励政策

  (一)加大土地指标支持力度。根据各地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给予专项安排;在安排年度非耕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征占用指标时,对低丘缓坡重点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省委托造地新增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到10%。

  (二)按低限收取森林植被补造费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林地被征占用时,森林植被补造费用不加倍收取,即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三)多途径实现林地占补平衡。收取的森林植被补造费用使用安排上与承担补造林任务挂钩。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造林,加强退耕还林和城镇、“四旁”绿化工作,积极营造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改造低产林提高林分质量,努力实现全省林地占补平衡。

  (四)加大资金投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的“土地开发项目”、“省级委托造地项目”专项资金,对低丘缓坡重点区块予以政策补助倾斜,促进这类区块加快开发利用。

  四、进一步规范林地确认和转用程序

  (一)林地确认。对历史上既确认为林地,又确认为耕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颁发过林权证的,按林地认定;没有发过林权证的,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认定地类。

  (二)林地转用。对利用低丘缓坡林地进行建设用地开发的,按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涉及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进行开垦的,开发项目实施前应由开发单位按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06〕74号)和省林业厅《关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涉及利用林地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浙林资〔2006〕98号)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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