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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邢台市人民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大重大信访问题的解决力度,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市政府机关提供一个良好办公秩序和工作环境。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邢台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邢办字〔2007〕26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机关信访工作的通知》(邢政办传〔2007〕40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信访条例》,并按照领导分工,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接访,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重复访和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及越级上访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建立并落实信访工作的应急措施和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矛盾,切实解决问题;认真检查、督促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落实工作;严肃信访责任追究制,落实首访责任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政策,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主动、及时、稳妥地解决好信访事件。
  三、责任分工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明确市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市长对市政府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常务副市长负责对跨口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行组织协调处理;各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各自分管系统、单位及联系部门的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中央、省直各单位“一把手”负责本县(市、区)、本单位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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