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邢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三)调整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四)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发放范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由现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改为150平方米以下。
(七)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外地购房者凡在市区投资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八)成立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分中心,运行房产超市,实行交易、产权一体化办理,推行一站式服务。此项工作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九)设立“二手房储金”服务台。在房产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房产买入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储金服务台,交易完成后,由储金服务台将资金划入卖方帐户。若交易未达成,由储金服务台将资金退还买方。
二、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