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议书,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三)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申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四、项目的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可以参照《省级新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进行简化,由各县土地勘测规划所进行编制。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简述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的概况;
2、新增耕地的潜力分析;
3、项目建设内容及布局;
4、投资估算;
5、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大于1:2000的实测图,采用自由坐标)。
对于坡改梯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实施的小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
项目规划设计不组织评审和审查,由各县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建设内容,参照相关项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
1、对于坡改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实地已是耕地的,且基本符合新增耕地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属于未利用土地的项目,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2、对于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求其管护利用措施到位,并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地块、坡度等要求放宽标准,同时,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六、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直接测量新增耕地地块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2、属于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用项目区竣工后测量耕地面积减项目区原耕地面积(土地详查图班台帐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