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172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自发开垦耕地以及涉农资金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均有一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是新增耕地的一种补充形式。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间需要的程序较多,且手续较复杂。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的组合
1、新增耕地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独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
2、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项目;
3、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
1、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由各县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申报;
2、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化整为零。
三、项目的立项
(一)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二)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