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从2009年1月起,全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覆盖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加快建立非公有制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非公经济组织按
《条例》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9年1月起,全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各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执行,地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特区)机关、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情况确定,但其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2%。当地财政供养单位缴存部分,各级政府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按月足额缴存。
三、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
为了解决因房价上涨而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办法,降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途径,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来的10年增至到20年(职工贷款期限加上本人实际年龄不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再加5年之和)。
四、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强化监管职能,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决策职能,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把关。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立、利率执行及金融业务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要坚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制度、备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内部监控,严格财务管理,安全、高效运作资金。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
《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必须依据
《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手续。对单位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没有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或挪作他用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