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征集团公司改制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重复计发。
(3)对工伤人员后续医药费和经常性待遇,所需费用按十年预留。
三、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一)离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人均15万元标准核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人均2.5万元标准核定。
(四)退休人员有统筹外项目费用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统筹外项目费用只计算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在计算之列”的规定,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明确的书报费、洗理费、知补费、高龄补贴、菜篮子补贴项目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所需费用按十年预留(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见《长征集团公司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费用发放办法》)。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生活补贴费用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1〕23号)规定,发放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生活补贴费用按十年预留。
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一)离休人员移交遵义市老干局管理。
(二)鉴于长征集团公司有退休人员二千多人,且相当部分在外地,居住分散,目前纳入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条件不成熟。为此,按破产企业退休和内退人员总人数6‰比例组建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对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抚恤人员的管理,负责对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和经常性工伤待遇的发放等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隶属汇川区政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