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2.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
(1)在法院宣告长征集团公司破产之日,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在法院宣告长征集团公司破产之日,对原内部退养且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以及非因工伤残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继续采取退养的办法,退养期间比照遵义市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发放生活费,在资产处置时留出相应资金交给拟成立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发放,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合同制职工的安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对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遵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遵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长征集团公司改制时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4.工伤和职业病人员的安置
(1)根据《
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1-6级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待遇。
(2)对7-10级因工致残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