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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有关适用政策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有关适用政策规定的通知
(遵府发〔2008〕2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有序实施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征集团公司”)政策性破产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将有关适用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长征集团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适用的政策文件

  长征集团公司是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重庆长安实业有限公司等270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7〕24号)实施政策性破产,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破产的政策文件,并参照执行省、市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职工安置原则

  (一)安置范围

  法院宣告长征集团公司破产之日,仍与长征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职工身份的界定

  1.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未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界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2.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界定为合同制职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在长征集团公司改制时转变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重新就业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界定为合同制职工。

  (三)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1.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有关规定,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不包含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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