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移民村组干部待遇政策。移民外迁后担任村组干部的,享受与安置区当地村组干部相同的待遇。现职的村组干部外迁后没有任职的,若符合库区或安置区享受退职干部待遇条件的,按安置区退职干部享受待遇;不符合享受退职干部待遇条件的,享受原迁出地现职干部经济待遇至本届期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已享受库区退职待遇且搬迁后未任职的村组干部,保留其库区有关待遇。所需经费上报省财政审核后,统筹安排解决。
(七)公职人员随迁安置政策。公职人员的父母、子女或配偶是外迁移民的,由本人自愿选择或迁或留。如果公职人员本人要求随迁的,其工作关系有关库区和安置区县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相互衔接,由安置区负责给予妥善安排。
(八)移民学生入学升学优惠政策。搬迁当年,安置区县级政府要妥善安排解决移民学生外迁后上学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其辖区公办学校同年级就读,自愿留级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按照同级同类互转的原则,由安置区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就读。要重视特殊学生的教育。移民学生中招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省教育厅要研究移民学生中招、高招优录政策。
(九)其他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由省林业局会同库区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妥善处理好外迁移民淹没线上承包的园林地及附属林木问题。库区县级政府要妥善处理涉及移民群众的债权债务问题。五保户原则上以原籍县内安置为主,本人自愿出县外迁的,在安置区实行统一集中供养。除此之外,规划外迁人口必须外迁。外迁安置到屈家岭管理区、黄湖农场、邓林农场的农民,其农民身份不变。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督导。库区和安置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县级政府是移民试点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落实“五为主”的管理责任,即:农村移民搬迁以所在地乡镇政府为主,集镇搬迁以所在地政府为主,单位搬迁以单位为主,企业搬迁以企业法人或所属主管部门为主,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搬迁移交前移民工作由库区政府负责,交接后移民工作由安置区政府负责。黄湖农场、邓林农场的移民安置,由省移民局牵头,会同库区安置区政府和农场组成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共同安置。移民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落实生产资料以农场为主,社会事务管理以当地政府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