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立健全重点调查单位统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省重点调查单位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完成,省、市(州)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市、区)环保局(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指导重点调查单位填写,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前,在汇总抽查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统一上报省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分别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及数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重点调查单位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通过省级验收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