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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及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及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8〕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订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6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省环保局。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分别汇总上半年和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市(州)环保局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年报中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提供,主要数据包括:核算期及上年同期GDP、各行业工业增加值及较上年同期增量;核算期及上年同期全社会煤炭消耗量、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火力发电量;核算期及上年同期粗钢、有色金属产量、水泥、年焦炭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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